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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服务水平,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人贷款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1.4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3.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期限为一年。

  (三)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政策解读

  (一)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

  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便于形成一致的政策体系。厦门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时,随之进行调整。

  根据我市现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最低首付比例及利率按以下政策执行:

  住房套数

  最低首付比例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购买思明区、

  湖里区商品住房

  购买集美区、

  海沧区、

  同安区、

  翔安区商品住房

  本市无住房

  30%

  20%

  首套利率

  本市有1套住房

  无住房贷款记录或住房贷款已结清

  40%

  30%

  首套利率

  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

  第二套利率

  备注:首套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进一步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贷款的权责一致性,突出多缴多贷的公平性,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额度主要影响因素由“缴存基数”调整为“缴存额”。调整后,在不考虑账户余额的前提下,贷款年限相同的两笔贷款,缴存额越高,计算出的可贷额度越高。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更多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的缴存职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体系中的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再按贷款次数区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后,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提升至“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即:不区分首次、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至“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三)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该参数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情况挂钩。截止2023年8月3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为90.17%,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6。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中的流动性调节系数阶段性上浮至1,将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增强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该项政策执行期为一年。

  (四)政策实施时间

  上述政策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住房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为准。

  特别提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不变,不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2.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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